申请跨国公司高管签证和绿卡 五种情况可能导致“丢鸡蚀米”

2019年6月1日,我在南北卡华助中心主办的移民讲座中,推荐L1A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高管工作签证和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高管绿卡,是目前非常有效的一条投资相关的移民途径。但L1A-EB1C的移民还是有一定的门槛的,并不是只要在美国开了公司就可以办成的。今天我就可能造成L1A-EB1C移民失败的一些问题做详细的讨论。

L1A是给跨国公司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,在下面的讨论中统称高管签证。移民法对于L1A高管签证的要求如下:

▲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形成有“亲属关系”相关联的跨国公司,如:母子公司,兄弟姐妹公司,合资公司。其中兄弟姐妹公司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、由同一个个人控股,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;

▲L1A受益人在提交L1A申请前三年内必须在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;

▲L1A受益人在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管职务;

▲L1A受益人在被派遣来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管职务。

EB1C高级经理高管绿卡(以下讨论中统称高管绿卡)的要求和L1A高管签证的要求非常类似。

值得指出的是,在移民法中对于高管签证和高管绿卡,的确没有关于投资额度、雇佣人数、公司年产值、工资水平以及语言能力、学历的要求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国内一些移民公司推介L1A-EB1C移民项目时候的广告中,常常出现这些词句,如“无投资额度要求”、“无企业规模要求”、“无行业限制”、“无雇员人数要求”、“无薪水要求”、“无学位和语言要求” 等。但各位投资者看到这样的广告词后,千万不要以为随便在美国成立一个公司运营一个项目就可以办成L1A-EB1C。这样很容易掉入这类不靠谱的移民公司的陷阱“丢鸡蚀米”,损失了钱财,耽误了时间,却不能顺利移民。

那么主要导致L1A-EB1C失败的原因有哪些呢?

1. L1A-EB1C受益人在美国公司的职位不具备高管或经理人的性质

这个是在申请中失败的头号原因。有些投资人说了,我都是总经理,董事长了,怎么就不是高管或者经理人了呢?其实移民局在审核这个条件是,不在意你的职位名称是否听起来是高管或者经理人。移民局就高管或者经理人的判定主要是看你管了多少人,管了些什么样的人。其中管理什么样的人尤其关键。如果你管理的人工程师、教师等职业人(Professional),可通俗地理解为“白领”员工,那么你就符合高管的要求。如果你管理的员工主要是一线基础员工,如服务员、工人,可通俗理解为“蓝领”员工,那么可能就不那么容易符合高管的要求。如果管理的员工主要都是蓝领员工,就需要向移民局证明公司的管理层级(Staffinglevel),足以支撑一个L1A-EB1C高管的职位,才可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。

因此,虽然广告词中“无规模要求”、“无雇员人数要求”严格来说并没有错,但投资人应该理解,如果在美国的公司业务很少雇佣白领员工的情况下,的确需要你的项目有一定的规模,才能雇佣足够的员工,达到合适的层级结构,才能满足这条高管的要求。

2.L1A-EB1C受益人没有在境外公司连续一年全职的高管经历

受益人在境外公司也必须是高管,其要求和上面说的是一致的。同时,这个高管经历必须至少一年,而且必须是全职的,连续的。尤其需要值得重视的是,许多朋友在申请L1A-EB1C之前,都曾经有过旅游签证申请的经历。那么在以前提交旅游签证申请的时候提交的信息,一定要和L1A-EB1C申请上的信息相吻合。这个会影响到一年高管经历的审核。如果前面的信息因为疏忽,和真实情况有所不同,需要提交详尽的材料,说明真实的情况。在这个问题上,一定要实话实说,投机取巧企图蒙混过关,可能会导致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有欺诈行为,而永久不能登陆美国。

3. 跨国公司的关联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变化

让中美两家公司形成跨国、关联关系,操作起来难度不大,但如果美国境外公司的公司结构、股权结构比较复杂,则跨国公司的关联关系可能比较难以证明。因此在组织材料的时候,一定不能疏忽。

同时,如果境外公司在L1A-EB1C申请期间有意进行重组或者并购,一定需要考虑不能破坏现有的跨国公司关联关系。否则L1A-EB1C就会失败。

4. 无足够的运营场地

许多在美国申请的公司,使用居民地址作为公司的地址。但如果运营L1A-EB1C项目,则这个完全不可取。移民局要求美国公司需要有合适的运营场地。所谓合适,一是说该场地符合美国公司运营的需要,二是场地需要有足够的空间共公司所有员工使用,包括工作场地和办公场地。目前很流行的虚拟办公室是不适合于L1A-EB1C这样的项目。

5. 过低的薪资水平

移民法对于L1A或者EB1C受益人在美国公司的薪资水平是没有要求的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如果受益人的工资过低,和类似行业类似职位的薪资水平差别过大的话,移民局会高度怀疑“高管”的真实性。所以对于这方面的尽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。

通过上面的分析,我们知道,虽然“无投资额度要求“、“无企业规模要求”、“无行业限制”、“无雇员人数要求”、“无薪水要求”、“无学位和语言要求”这些广告词,从字面上来说是没有错误的,但是L1A-EB1C这个移民途径,因为有高管这个核心要求,实际上必须在规模、用工、薪资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,否则L1A-EB1C的移民是不能成功的。因此,对于这些推介的项目,虽然广告词很吸引人,但一定要仔细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,以防既损失了金钱,浪费了时间,还耽误了移民的计划。建议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,以保障移民的成功。

【编后】

穆援越律师在“华人头条”率先推出专栏“穆律师问案”,为华人同胞义务解答法律问题,其公益意识和奉献情怀令人感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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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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